纳水
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乐正辛未
許允為吏郎,多用其鄉,魏明帝遣虎收之。其婦出允曰:“明主以理奪,難以求。”既至,核問之。允對:“‘舉爾所。’臣之鄉人臣所知也。陛檢校為稱職與?若不稱職,受其罪。”既校,皆官得其,於是乃釋。衣服敗壞,詔新衣。初,允收,舉家號哭阮新婦自若雲“勿憂,尋還”作粟粥待,之允至